古代婚礼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六个程序,统称为“六礼”。其中纳征即为男家将聘礼送往女家,婚约正式缔结,双方不得随意反悔。现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前,有些男方也会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向女方或者女方家里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实物用以定亲,以期缔结婚姻。
虽然婚姻缔结前男女双方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十分美好,但是结婚却是两个家庭的结合,男女双方如若最终没有走到一起或者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男方已支付的彩礼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分手了,彩礼怎么办?
理论界,通说认为彩礼的法律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民法总则》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彩礼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婚姻缔结失败时,其条件触发,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合同失效,女方需向男方返还彩礼。
而《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在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逐一分析如下: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是否应返还?
首先需要明确恋爱中的男女互赠礼物的行为与彩礼的区别。在婚姻登记前,男女双方在恋爱中相互赠送礼物是维系感情的一种行为方式,而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赠送礼物应为单纯的赠与行为,不具有彩礼的性质,因此前者不能按照彩礼要求返还。当男女双方想要从恋爱阶段步入婚姻的殿堂时,这时男方根据习俗向女方给付的赠礼才叫做彩礼。
而彩礼作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是其解除条件,这时女方需要返还男方已赠与的彩礼,法律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此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而仅指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
【相关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山东)之一“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这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与被告彩礼,但双方却没登记结婚,此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彩礼虽然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没有对应的法律效果,对于被告援引的原告为单纯的赠与行为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是否应返还?
在我国,有部分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仅仅举办结婚仪式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生儿育女。但我国《婚姻法》保护的是婚姻法律关系,目前同居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同居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相关规定要求返还,但这对于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并且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女方而言很不公平。
因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对婚姻家庭案件提出了几点问题,其中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因此,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认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综合认定。
【相关案例】宋某甲、宋某乙与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中【案号:(2014)庆中民终字第330号】,雷某某与宋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雷某某按照习俗给宋某甲、宋某乙83000元彩礼,二审法院认定其二者未办理结婚登记仅同居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彩礼返还的情形,因此判定女方需向男方返还彩礼。但是返还彩礼的数额依据双方已同居生活的事实以及同居时间综合考量,最终确定按80%酌情返还彩礼,而并不是全额返还,这有利于协调、缓和双方矛盾。
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彩礼是否应返还?
男女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就已经具备婚姻关系,这时男方赠与彩礼所隐含的缔结婚姻的目的就已经实现,女方应不予返还彩礼。但《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之所以明确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彩礼返还,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其一,为了防止女方假借结婚之名骗取他人财产;
其二,考虑到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往往是男方父母,而彩礼则有可能是男方父母一辈子的积蓄,之所以确认返还彩礼亦是防止因子女的感情冲动而导致父母甚至全家生活困难,更是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保护男方父母财产。
【相关案例】刘某与唐某1、唐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案号:(2019)豫1729民初1271号】,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1于2018年初恋爱并给予其彩礼,之后原告与被告唐某1并未举办结婚典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同居生活。法院认定原告给予被告方彩礼款以共同生活、组建家庭为目的且数额较大,但最终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因此于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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