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郭某与向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向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对离婚事宜、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达成了协议,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三、案件评析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即婚姻关系因夫妻双方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二是诉讼离婚,即因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负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或不满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时,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本案即是郭某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法院可以组织调解,不仅涉及离婚事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也会一并进行调解。若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对任一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可就该事项进行判决,对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通常不持异议,直接按照双方意见作出判决。
附:调解书说明(本案来源于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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