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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

2020-05-25 10:14       0 

一、案情简介

何某与潘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因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后聚少离多,感情不和,何某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但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有生活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潘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念在双方多年感情,应加强沟通与交流,通过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矛盾,最终驳回何某诉讼请求。2018年,何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何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潘某离婚,且在何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后,双方感情未有任何改善,且潘某已同意离婚,故本院判决双方离婚。

三、案件评析

本案系双方在协议离婚无果的基础上,一方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请求离婚的典型案例。通常,在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基于双方并无《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一审法院原则上会驳回一方离婚诉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本案何某并不存在“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因此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考虑到何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后,双方感情未有任何改善,而且潘某也同意离婚,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附: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来源于经办案例)
判决书说明(节选)
判决书说明(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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