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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案

2020-05-15 09:40       0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子女宋小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了各自抚养的优势,本院也相信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诉讼中,经本院就抚养权问题进行调解,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本院考虑到子女宋小某为女孩,且目前已长期跟随母亲王某及王某家人生活,为了更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现状,故本院认为孩子宋小某由母亲王某抚养为宜。
 
宋某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子女宋小某抚养权归属于王某,明显不当。目前,子女宋小某生活现状并不利于自身的健康成长,且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如陪伴时间、教育资源、工作稳定性以及经济条件等因素,宋某显然更有利于抚养子女,依法应将子女抚养权判归宋某。
 
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子女宋小某抚养权归王某,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子女宋小某自出生之日至今均与王某及王某父母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与教育环境,且王某及王某父母均具有极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一审法院考虑到宋小某利益的最大化将抚养权判归王某所有,并无不当。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宋小某由王某抚养,宋某自2019年6月起于每月5号前给付宋小某抚养费4250元,至宋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宋某每月可探望宋小某两次,具体探视时间为周六,王某应予以协助。

三、案件评析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法院在判决时主要结合子女的生活现状、改变环境是否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以及双方父母自身的综合条件等因素作出判决,出发点皆是以为了子女最大化利益考量。而抚养费的确定,则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宋某固定月总收入为1.8万元,一审法院结合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最终认定每月抚养费为4250元;二审阶段也是围绕上述标准组织双方进行的调解。
 
附:调解书说明(节选)(本案例来源于经办案例)
调解书说明(节选)
调解书说明(节选)
调解书说明(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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