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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二审)

2020-05-15 09:46       0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张某与孙某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并共同在该房屋内居住,系双方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购房。本院考虑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情况判决该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张某予以合理补偿。最终,判决孙某向张某支付200万元。孙某不服,提出上诉。
 
孙某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对涉案房屋补偿金额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涉案房屋属于孙某婚前个人财产,虽购房时张某有共同出资,但由于该房屋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故该出资应视为孙某对张某的债务。
 
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在婚前事实上已同居多年,涉案房屋正是双方为了结婚的目的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孙某名下是基于购房资格的考虑,而非债权债务关系。以上事实皆有银行转账记录、孙某认可系共同房产的录音等证据明确证明,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基于双方同居事实,在孙某提交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系出资方的情况下,结合双方首付款支付情况、录音证据以及双方婚后实际在该房屋内居住的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系双方于同居期间以结婚、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判定该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并无不妥,房屋补偿款数额的确定亦属合理。最终,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比较常见,界定房屋产权性质的前提就是需要探寻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本意,是无偿赠与、借贷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本案正是此类情形的典型案件。若一方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身观点,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附: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例来源于经办案例)
判决书说明(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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