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姜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过两次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姜某作为原告,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抚养权以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财产部分,本案的重点在于拆迁房屋补偿的分割,房屋拆迁后置换了新的房屋,但是拆迁协议是在双方婚后补签的。双方获得置换的房屋后,将其进行出租,其中姜某主张分割该房屋出租的收益。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属于拆迁所得,拆迁的房屋原为被告张某名下的房屋,案涉房屋系被告张某获得拆迁款后购得,该房产应属被告婚前财产的形式转化,故该房屋应归被告所有。但该房产在双方婚后出租所得的收益,应予分割。
三、案件评析
离婚纠纷中,涉及房屋拆迁利益的分割是常见的情形,其中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拆迁补偿款的分割,还存在类似本案中的拆迁置换房或安置房的分割。但是在类似案例中,需要注意被拆迁房子的权属问题,被拆迁的房子如果属于婚前财产,那么涉及到拆迁的时候,其相对应的拆迁补偿依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但是,如果将获得的置换房或者安置房予以出租,该出租行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那么该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将置换房认定为被告张某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将该房屋予以出租获得的收益,应当予以分割。
附:判决书节选(案例来源于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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