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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一审)

2020-05-25 10:08       0 

一、案情简介

齐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已有8年,婚后生育一女孙某某。在婚姻初期,双方感情深厚,但随着家庭琐事的繁多以及孙某生意的不顺,因一点小事双方就极易产生争执,甚至孙某多次对齐某进行暴力殴打。每次殴打,齐某都会去医院进行诊断,还保留了诊断记录等证明,有时在暴力殴打过程中还曾报警,这些都有一些报警记录。但因双方情况一直未有任何缓和,最终齐某决定分居。分居期间,齐某起诉要求离婚。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属于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八年,并生育一女,双方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因共同生活产生分歧,甚至孙某具有暴力殴打行为致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但齐某曾向他人表露自己内心深处并非真想离婚,并在报警时明确说明对孙某暴力行为表示谅解。齐某对离婚态度具有不稳定性,而孙某又不同意离婚,表示愿为夫妻感情作出努力。现,双方子女尚未成年,需要父母关系,更需要完整的家庭。因此,一审判决对原告齐某主张离婚不予支持。

三、案件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在审理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就需要法院严格审查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以及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原则上,家庭暴力的构成需要经过多次的暴力行为,仅一次的暴力行为并不能构成家庭暴力。其次,家庭暴力主要涉及身体暴力,如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那通常提供哪些证据予以证明家暴事实?比如可以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可以认定家暴事实的,即不仅需要证明自身有严重的受伤行为,还需要证明该伤害的形成是由对方家暴导致。
 
像本案,家暴并未予以认定,主要是基于原告对离婚的态度,即原告在家暴前后的离婚态度并不明确,甚至对孙某暴力行为表示谅解,基于此,法院考虑到孙某不同意离婚的意愿、婚姻时间的长短以及子女情况等因素最终未支持齐某的离婚请求。
 
附: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来源于经办案例)
判决书说明(节选)
判决书说明(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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